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主体】
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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