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待遇
1.长期备案人员
(1)长期备案人员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就医及备案后超过6个月回本市就医的,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
(2)长期备案人员备案前的异地医疗费、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以外就医及备案后不满6个月回本市就医的,执行临时外出就医报销。
2.临时就医人员
临时就医人员省内、跨省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本市同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降低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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