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可提取上海公积金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产证发证日在2017年2月10日及之后)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产证发证日在2017年2月10日之前)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非合作银行提取还贷
提前结清贷款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低收入经济困难提取申请人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家庭生活困难
离退休
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出境定居离境提取(在沪工作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人员)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其他特殊情形—自愿缴存期满
其他特殊情形—错缴更正
其他特殊情形—重复账户合并
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以上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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