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关于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其中,(二)离休、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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