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根据《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60号)的有关要求,商务部于2009年9月4日就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发布2009年第70号公告。 根据该公告,持有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内资企业,当年未就全部允许量签订,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2009年2月3日前无法完成进口,均应将其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30日前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交还商务部。商务部(外贸司)将对交还的允许量进行再分配。对企业9月30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允许量,商务部在安排200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获得2009年进口允许量并全部使用完毕的企业(自营进口企业需提供或进口环节复印件,委托进口企业需提供进口代理协议和代理方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进口环节复印件),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提出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 申请企业需在2009年0月日至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递交再分配申请。 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有效期截至2009年2月3日,再分配进口允许量的有效期可以延迟到200年2月底。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0号 关于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上交后再分配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类”项下“国营贸易法规目录”。 商务 务部 部发 发布 布2 20 00 09 9年 年成 成品 品油 油非 非国 国营 营贸 贸易 易进 进口 口允 允许 许量 量上 上交 交后 后再 再分 分配 配公
第3种观点: 《2007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批准,自2007年月日起实施。 《方案》分进口关税调整、出口关税调整、税则税目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调整四部分。 关于进口关税调整 《方案》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6%-40%滑准税,其他商品的税率维持不变; 4、调整部分商品的从量税税率。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方案》同时对以下几种税率的适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棉花采摘机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有关决定,实施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关于出口关税调整 《方案》规定,“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 税则税目调整 《方案》根据《协调制度》的转版情况,结合我国实际,对进出口税则进行相应转换,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07年版税则税目共计76个,比版税则税目7605个增加了4个。 进境物品进口税调整 《方案》根据调整消费税的有关精神,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 解读 读2 20 00 07 7年 年我 我国 国进 进出 出口 口关 关税 税调 调整 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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