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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撤销刑事案件不服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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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拿到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控告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向申请立案监督。司法实践中,向申请立案监督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机关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会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申请立案监督。如果机关决定立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则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的通知,依法作出处理。

第2种观点: 一、机关撤销案件的情形是什么1、机关撤销案件的情形如下:(1)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进行撤案的流程是怎样的1、机关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2、写出撤销案件报告;3、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4、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5、撤销该案件。

第3种观点: 如果因为不满公务人员的行政决定,可以举报或投诉对方。对于公务人员来说,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就应该向人民道歉,就应该追究其责任,可以向本行政及机关和上级机关检举,也可以向本市纪检委举报。主要投诉的办法如下:1、可以向不作为的上一级举报。2、可以向起诉,打行政官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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