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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办理债权担保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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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借貸

 

第一章  大陸主要商業銀行簡介

1995年大陸八屆通過並施行了「人民銀行法」,同年五月常委會通過了「商業銀行法」,明訂人民銀行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銀行,並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並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有(一)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二)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三)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四)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五)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六)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七)經理國庫;(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九)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十)作為國家的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十一)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並可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

規章的作用主要在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規、決定、命令的事項,通常以「實施細則」的方式制定。

台商在檢索有關金融法規時,經常會看到人民銀行作為該法規的制定和公佈單位,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所謂商業銀行是指依照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一般也稱為金融企業法人。

商業銀行依法可以經營的業務有(一)吸收公眾存款;(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辦理國內外結算;(四)辦理票據貼現;(五)發行金融債務;(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債券;(七)買賣債券;(八)從事同業拆借;(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十)提供信用狀服務及擔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務;(十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依照大陸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證券法」第六條規定:證券業必須和銀行、信託、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的規定,可見大陸的銀行是不允許從事證券業簽證或發行買賣的,其目的旨在防止銀行以大量資金投入股市,造成金融調控失序。

目前大陸的主要商業銀行簡介如下:

 

一、中國工商銀行:簡稱工行,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銀行職能,不再兼辨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同時成立了中國工商銀行,彼時辦理的主要業務有工商企業信貸和居民儲蓄、吸收工商企業存款、事業單位存款、個體工商戶存款、發放流動資金和固定資金貸款;辦理各種結算業務、委託、代理、租賃、投資、諮詢業務、發行金融債券、有價證券及人民銀行委託的業務,商業銀行施行後已經成為全國性的綜合性商業銀行。

1996年11月中旬中國工商銀行受勞動部及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委託代發聖工養老金,規定各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在當地中國工商銀行開設基本結帳戶,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發放、結存均在此帳戶中結算。

 

二、中國銀行:簡稱中行,成立於1908年,政權成立後,中國銀行成為中國人民銀行的一個局,1979年改革開放後從人民銀行分離獨立成行,彼時是中國的外匯專業銀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1983年公佈)仍規定合營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在中國銀行或指定的其他銀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幣帳戶,彼時的主要業務有:負責統一經營國家外匯資金;統一辦理國家外匯收支;經營一切外匯業務;辦理貿易和非貿易國際結算;辦理外貿信貸,辦理國際信託投資及租賃;經營外匯買賣和國際黃金買賣;發行和代理發行外幣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代表從事國際金融業務。

商業銀行法施行後,中國銀行亦改制為全國性的綜合性商業銀行。外匯業務不再專屬中國銀行,外商可以自由選擇任何商業銀行作為基本銀行往來。

 

三、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簡稱建行,1956年10月成立,後來撤銷,1972年恢復,彼時主要業務有負責管理國家的基建支出預決算;辦理國家財政用於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地質勘探的撥款和貸款;辦理固定資產投資經營活動的結算;辦理住宅存款和居民儲蓄存款、發行金融債券等,目前為全國性的綜合商業銀行。

由於建行在傳統業務上與工程建設息息相關,行內保有一批建設工程相關人才,尤其對工程結算頗具基礎規模,台商從事營建業,可考量以建行為往來銀行。

 

四、中國農業銀行:簡稱農行,成立於1951年,經過多次撤銷恢復,至1979年恢復重建,彼時主要業務專門辦理農村信貸業務、編製和執行農村信貸計劃、籌集農村資金、辦理農村各單位和居民儲蓄存款;辦理農村信用合作社存、貸款業務、辦理轉帳結算和現金結算、票據貼現、信託、委託投資、代理、租賃、國際金融組織的農業信貸等,目前為全國性的綜合性商業銀行。

台商如為從事農業經營或承包農業經營,農行對此業務有一定的信貸往來經驗,可以考量作為往來銀行。

以上工行、中行、建行和農行仍屬於大陸的國有商業銀行,它們在傳統業務經營上承擔舊時財政劃款支援地方企業或建設的橋樑,在各自專業領域上積累了相當的經驗,並從事了專業領域的信貸業務,另在全大陸或海外和、新加坡等設有分行、支行,屬於全國性聯網的商業銀行,資金雄厚,信用亦為大陸地區中的較好者。

 

五、交通銀行:簡稱交銀,1908年初設,後其業務多併入人行及建行,1986年重新組建為第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目前為全國性的綜合商業銀行,其分支機構大多設在經濟較發達地區。

 

六、中信實業銀行:1987年成立,也為全國性的綜合商業銀行。

 

七、招商銀行:1986年成立,由深圳蛇口招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創辦。是全國綜合性、股份制的商業銀行,總行設在蛇口。

除以上全國性綜合商業銀行外,尚有較小的區域性銀行,如深圳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以及各省、較大都市的都市銀行及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它們的規模及資金都比全國性綜合商業銀行相對來的少,全國也並不聯網,但作為台商中小企業經營模式,講求人際關係上確也有它的一定特點。

 

 

大陸金融體系(含非金融的財務公司)

職能分類

名稱

主要業務(職責)

銀行(註1)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各省、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的分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各大城市分局。

?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

?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註2)

?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

?發佈有關金融監督和業務的命令及規章;(註3)

?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經理國庫;

?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作為國家中的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主要國有商業銀行(註4)

1.中國銀行

2.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3.中國工商銀行

4.中國農業銀行

5.中國交通銀

6.中國招商銀

7.以上各銀行的全國分行、支行、分理處和海外分行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吸收公眾存款;

?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貼現;

?發行金融債券;

?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債券;

?買賣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

?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險業務;(註5)

?提供保管箱服務;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註6)

經營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其他國有商業銀行

1.深圳發展銀

2.福建興業銀

3.光大銀行

4.中國信託銀

5.各省、直轄市、省轄市商業銀行,如上海商業銀行。

同上

經營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

1.泰國盤谷銀行上海分行

2.渣打銀行上海分行

3.華一銀行

4.匯豐銀行上海分行

5.東亞銀行上海分行

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業務範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註7第十七條)?外匯存款;?外匯放款;?外匯票據貼現;?經批准的外匯投資;?外匯匯款;?外匯擔保;?進出口結算;?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代理外幣及外匯票據兌換;?保管及保管箱業務;?代理外幣信用卡付款;?資信調查和諮詢;?經批准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合作社

各省、市、縣、區、鎮的合作社或成是信用合作社

同商業銀行

中國郵政管理局

全國各地的郵局

可以從事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的儲蓄支取、匯兌等業務。

財務公司、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集團內部財務部門、控股公司

依公司法成立

經營範圍由章程規定,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分行批准。

註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銀行。

註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參照。

註3: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第七十一條: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

註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民銀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註5: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註6: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第二款:經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註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參照。

 

第二章  臺商想借款,第一步是慎選基本存款帳戶銀行

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帳戶管理辦法(1994年10月9日)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事業單位基本存款帳戶管理的通知(1995年9月1日)等的規定,凡在中國境內開立人民幣存款帳戶的一般可以選擇開立(一)基本存款帳戶;(二)一般存款帳戶;(三)臨時存款帳戶和(四)專用存款帳戶。

(一)基本存款帳戶指存款人(企業)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帳戶。企業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本帳戶辦理,這是每一個企業必須設立的帳戶。

(二)一般存款帳戶指企業在基本存款帳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帳戶。企業可以通過本帳戶辦理轉帳結算和現金交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該帳戶存款金額不得超過企業單位在該開戶帳戶的借款餘額。

(三)臨時帳戶指企業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帳戶,企業可以通過本帳戶辦理轉帳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外來臨時單位或個體經營戶持有臨時執照可以申請開戶。

(四)專用存款帳戶指企業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帳戶。一般是企業因基本建設、更新改造、辦理信託、性房地產開發、信用卡等特定需要開立的帳戶,企業單位的銷貨款不能進入本帳戶,本帳戶一般不能支取現金,如因基本建設需要支取現金,必須經人民銀行分行的批准。

 

二、台商慎選基本存款帳戶銀行的考量方向

(一)任何商業銀行均可選擇,並非僅屬中國銀行:由於三資企業法中有明文規定,外商的主辦銀行為中國銀行,因此外商(含台商)都在中國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中國銀行也成了外商唯一選擇。但自1994年11月銀行帳戶管理辦法施行起,外商已經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企業所需要的存款帳戶(辦法第九條)。

(二)就近選擇:由於基本存款帳戶可以處理貨款現金、轉帳、現金收付、工資、獎金等日常大量資金流動進出,選擇非在企業總部的遙遠銀行徒增財務人員往返困擾,並且失去企業與銀行監督、互動性,實非善策。

(三)企業的基本存款帳戶只能有一家,不得有第二家(法有規定的除外),除非撤銷原來的基本存款帳戶後,方可再按〈辦法〉的規定另在一家開立新帳戶。

(四)法令規定選擇基本存款帳戶的原則和規定:按關於進一步做好企事業單位基本存款帳戶管理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按下列原則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

1.有較固定的存款或長期銀行與企業合作關係。

2.取得借款量較大的銀行。

3.銀企性質接近,有利於對口服務。

4.銀企距離較近,方便辦理業務。

「通知」第三條第(三)項又規定,企事業單位在多家銀行取得借款的,應在借款餘額最大的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

(五)企業只能向註冊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申請「貸款證」,而貸款證只能申請一本,企事業單位要申請銀行貸款或有借款關係,只能憑「貸款證」辦理,別無他法。

(六)在大陸各城市均有同行的銀行,以便異地電腦連線方便匯款往來。

由以上的規定中,台商應思考的是只能有一家基本存款帳戶的開戶銀行;只能在公司所在地申請一張「貸款證」;現金、轉帳、工資支付就近處理;同性質並且對口的銀行等因素中去考量,符合以上條件的銀行有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等。

台商如果不想向銀行借款,以自有資金即可讓企業順利運轉時,那麼選擇一家當地的小銀行,讓企業現金可以在此小銀行中順利進行即可。但也別忘了該小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倒店的風險。

 

第三章  要向銀行貸款必須要申請「貸款證」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4月1日所公佈實施的「貸款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內的企業,擬申請借款或已與金融機構有借還款關係者,必須申領貸款證(辦法第七條),所謂貸款證,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給註冊地法人企業向國內各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資格證明書,而所謂的國內各金融機構則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內註冊的中資商業銀行(含合作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和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一、由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理出貸款證的意義及作用如下

(一)貸款證是向大陸境內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資格證明。

(二)貸款證可以在當地,也可以在大陸其他地區申請貸款。

(三)貸款證由申請的企業法人註冊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發給。

(四)一個企業只能申請一本貸款證。

(五)企業領取貸款證後,方有資格辦理借款還款手續。

 

二、貸款證的內容主要由九個部分組成

(一)發證記錄和年審記錄:由發證機關填寫。

(二)企業概況:含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濟類型、行業類別。

(三)銀行存款戶開戶記錄:分人民幣和外幣帳戶。

(四)貸款餘額情況統計表:由企業填寫。

(五)貸款發生情況登記表:分人民幣和外幣貸款兩類,由信貸部門填寫。

(六)異地貸款情況登記表:由異地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信貸部門填寫,這表示企業可以到全大陸地區借款。

(七)企業提供經濟保證情況登記表:由提供借款的金融信貸部門填寫。

(八)企業資信等級記錄:可由發證機關認可的資信評估機構對企業評定資信等級。參閱附件一,貸款資信五級分類定義表。

(九)備註。

貸款證參考文本請參閱附件二。

 

三、企業申請貸款證需向人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影印件,並出示副本原件。

(二)企業註冊資本的驗資報告影印件或有關註冊資本來源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及履歷證明。

(四)企業啟用或刻印行政公章的證明文件(提交下列文件之一均可):1.企業啟用公章的文件正本或影印件;2.門核准刻章許可證影印件或登記卡;3.門提供的公章備案證明材料。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代碼證書」影印件。

(六)發證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備齊經審驗後,發證機關應在一個月內頒發貸款證。貸款證應經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後方始生效。

 

四、貸款證的使用

(一)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提示貸款證。

(二)借款或還款時,信貸人員應在貸款證上逐筆登記並簽章。

(三)企業申請貸款展期或保證貸款時,由信貸人員逐筆記錄並簽章。

(四)企業在註冊地以外城市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也應持註冊地頒發的貸款證按規定申請貸款。(註:企業只能擁有一本註冊地人民銀行分行頒發的貸款證,別無第二本)。

五、違反貸款證管理的有關法律責任

(一)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暫停辦理貸款、通知各金融機構暫停貸款直至吊銷貸款證:1.未來按期辦理年審;2.申辦或審查貸款證時提供虛假材料或財務報表;3.冒充法定代表人簽字;4.以各種手段套辦多本貸款證;5.塗改和偽造貸款證;6.出借、出租貸款證;7.拒絕接受檢查。

(二)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有管轄的人民銀行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處5,000-50,000元罰款,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責任:1.未按規定填寫貸款證;2.占壓貸款證超過15天;3.遺失企業的貸款證;4.擅自塗改、撕頁;5.做虛假記錄;6.給無貸款證或持無效貸款證企業貸款;7.違反本辦法其他行為者。

企業申請了貸款證同時一併申請「貸款卡」,兩者同時提出申請,方始具有申請貸款資格,缺一不可。

 

附件一:貸款資信五級分類表定義

附件二:貸款證文本

參考法令:貸款證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1日發布)

附件一

中國人民銀行最近提出的貸款分類定義如下表:

正常

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的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注

儘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的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

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

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面推行貸款五類分類工作的通知”,1999年7月

 

 

附件二

 

貸  款  證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發  證  記  錄

 

證書號:

 

企業印鑑:

 

法定代表人簽字:

 

發證機關印鑑

 

    年    月    日

 

年  審  記  錄

 

發證機關(蓋章)    經辦員(蓋章)

 

年   月   日

 

年  審  記  錄

 

發證機關(蓋章)    經辦員(蓋章)

 

年   月   日

 

企  業  概  況

企業全稱

 

企業地址

 

企業代碼

 

註冊資本

人民幣

 

執照註冊號

 

港元

 

經濟類型

 

行業歸屬

 

美元

 

貸款主辦行

 

基本帳戶

 

其他

 

財務主管

 

電話

 

開業時間

 

隸屬部門

 

職工總數

 

主導產品

 

經營範圍

 

聯  營  情  況

 

協 議 投 資 額

實 際 投 資 額

 

(聯營)投資單位名稱

人民幣

(萬元)

外幣

(萬元)

人民幣

(萬元)

外幣

(萬元)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主   要   下   屬   企   業

企業(部門)名稱

幣種

注冊資本

主要生產(經營)範圍

 

人民幣存款戶開戶紀錄

開戶銀行名稱

帳號

帳戶性質

開戶、銷戶備注

 

注:本表由企業填寫

外幣存款戶開戶紀錄

開戶銀行名稱

幣種

帳號

帳戶性質

開戶、銷戶備注

 

注:本表由企業填寫

 

貸款餘額情況統計表(二)

報告期:    年   月   日

單位:千元

發放貸款金融機構名稱

幣種

報告期貸款餘額

貸款種類

貸款方式

信貸人員復核簽章

備注

 

 

貸款

計息日

貸款

到期日

 

分幣種貸款

餘額合計

人民幣

 

美元

 

港元

 

其他幣種

 

填表人(簽章):             填表時間:199  年  月  日

 

企業經濟保證情況登記表

單位:千元

被保證

企業

名稱

幣種

保證發生

保證撤銷

 

保證

期限

信貸經辦人簽章

撤銷

日期

信貸經辦人簽章

 

注:1.本表由被保證企業的貸款金融機構填寫,並負責核銷。

2.企業更換新證時,必須將為撤銷的保證金額重新登記。

 

企業資信評估紀錄

資信評估機構名稱

資信等級

評估日期

有效期限

評估機構蓋章

 

注:1.資信評比機構必須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認可。

2.本表由資信評估機構填寫。

 

備        注

 

填寫人:

填寫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填寫人:

填寫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填寫人:

填寫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填寫人:

填寫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第四章  有了貸款證也要申請「貸款卡」

自1996年貸款證在全大陸200多個大中城市推行以來,人民銀行部分城市分行又開始探索對貸款證制度的電子化管理,1997年4月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提出了貸款證制度管理工作要向電子化管理方向發展,以克服貸款證書面文本式的不足,充分發揮貸款證制度在防範信貸風險的預警監測作用,並提出了「關於貸款證制度工作的發展和總體思路報告」,同時總結貸款證施行後的經驗,並派員考察發達國家銀行信貸登記系統,汲取已實施貸款證制度電子化管理的經驗,最終形成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即建立以貸款卡(磁條卡)為媒介,以城市為單位,使用現代化通信和計算網路技術,聯接各級金融機構的信貸信息登記諮詢的網路系統,對企業單位的信貸業務進行登記、監控,以作為防範信貸風險,為金融監管和貨幣信貸決策服務。

1999年人民銀行發布了「銀行信貸登記諮詢制度實施意見」,隨後又公佈了「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管理辦法」(試行),在大陸全面推廣「貸款卡」制度。

於此應特別指出的是,貸款卡制度施行後仍是與原已施行的「貸款證」並行實施的,企業向銀行借款仍然是二證齊用,即貸款證加上貸款卡方能向銀行借款叩關。

 

一、貸款卡所根據的法源「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管理辦法」(試行)的內容其實與貸款證的法源「貸款證管理辦法」條款內容是有許多地方雷同的,例如:

(一)兩者均為憑向大陸各地各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信貸的資格證明。

(二)兩者均由企業法人向註冊地的人民銀行分行申請,並由該分行發給。

(三)兩者均可通行全國。

(四)兩者均只發給一張卡、一本證。

(五)兩者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文件相同。

(六)兩者均應年審。

(七)兩者均有違法時處罰的規定。

 

二、貸款卡的特別規定

(一)貸款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給註冊地借款人的磁條卡,是借款人憑以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信貸的資格證明(註)。

(二)貸款卡有企業持有人設定的貸款卡密碼。

(三)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時,應查驗借款人的貸款卡,並通過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查詢借款貸款卡的狀況和借款人資信情況。

(四)金融機構對所辦信貸業務,應及時、完整地在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內登錄有關(電子)要素、數據。

(五)明訂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管理。

再提醒台商,要向銀行借錢必須同時申請並取得貸款證和貸款卡,兩者並用方始借款的起點。

 

註:貸款卡類似於目前一些公家機關或私人企業員工要進入建物時,所持的刷卡磁片,其大小與信用卡差不多,請參看附件一:貸款卡樣本。

 

第五章  申請貸款的程序

一般民間私人之間或企業向私人借款其手續只要雙方認可並符合借貸原則即可,可謂簡單便捷,此部分在本書第一篇第十二章中民間借款已經詳述,在此不贅。

但企業和個人等向大陸金融機構借款則必須遵守1996年6月28日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通則」,該通則詳述了貸款種類、貸款期限和利率、借款和貸款人的權利義務外,也詳細規定了貸款應遵守的程序。

貸款程序如下:貸款申請→借款人的資格及申請審查→借款的信用等級評估→貸款調查→貸款審批→簽訂借款合同→貸款發放→貸後檢查→貸款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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