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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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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支付比例分别为5%、8%、11%。每次住院均要计算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低1个百分点。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相同,计算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这些规定依据于重庆市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文)。

法律分析

一、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市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5%;

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市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8%;

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市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11%;

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均要计算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二、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额度与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相同。计算起止时间为:

1.初次办理:从领取《重庆市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证起至当年12月31日。

2.以后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依据: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文)。

拓展延伸

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报销比例

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报销比例是指医保系统在给予医疗保障的过程中,对于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以及报销比例的规定。根据国家相关,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具体支付比例则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药品进行调整,一般分为统筹支付和个人支付部分。统筹支付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承担,个人支付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报销比例的设定,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结语

根据重庆市关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起付标准的规定,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根据医院级别逐级提高,同时对于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情况,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相同,并根据时间段进行计算。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报销比例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相关,医保系统将支付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并根据不同项目和药品进行支付比例的调整,其中统筹支付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承担,个人支付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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