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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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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按规定,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借方反映企业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而未缴的土地使用税。 每月末,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照规定的 纳税 期限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应当按照当 地税 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如期足额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假如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半年。3月16日,企业开出 支票 ,缴纳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7500元(1250×6)。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7500 贷:银行存款7500 假定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4月2日企业开出支票,缴纳一季度企业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3750元(1250×3)。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3750 贷:银行存款3750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 网 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客观: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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