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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用复印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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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原件丢了,用复印件认证同样有效,只是要由开具方去税务部门申请批复后才可以认证。除了有复印件,还需有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替,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替。

法律依据:《关于修订的通知》 第二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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