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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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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首先是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移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然后进入审判程序,判决生效后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的机关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人民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八十三条 合议庭组成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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