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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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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和《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情形,有以下十一种:

(一)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的;

(二)交通肇事致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

(三)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肇事后逃逸的;

(四)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的;

(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的;

(六)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的;

(七)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的;

(八)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的;

(九)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十)交通肇事致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十一)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

在确定个案量刑起刑点时,应着重把握以下两点:

(十二)行为人同时具备《解释》第三、四条规定的在第二个法定幅度内处罚的两种以上情形的,以危害较重的一种确定量刑起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依据;

(十三)确定量刑起点时应注意责任程度的差别。

一、交通事故伤残标准是怎么的

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二、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刑法133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交通肇事罪上的。

加重情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第4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至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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