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领取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1个工作日)→递交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受理(粮政管理科<股>,2个工作日)→勘察现场(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条件: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备2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具有良好的资信。
2.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收购资格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设施和器具。必须具有散装扦样器、实验用砻谷机、出白机、烘箱、天平、电动选筛、水分测定仪。
4.有粮食质量检验员和粮食保管员。
个体工商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1.须具备2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且有良好的资信。
2.拥有或租借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水分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掌握使用常识。
4.具有必要的质量检验员和保管人员,具备保管常识。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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